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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才是8小时工作制,法官:上午9点-11点,下午13点-17点,晚上18点-20点,这就是你..

小林从公司离职了,之后,立马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他提出了很多主张,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缴纳公积金,未休年假等权益。最主要的,是加班工资,高达数10万,以及被迫离职经济补偿,也是数10万的金额。

关于加班工资和被迫离职经济补偿的主张,小林的理由是一致的,企业存在长时间强制加班的违法行为,员工被迫离职。

老板在收到劳动局的仲裁通知之后,对此毫不在意,他认为公司的工作时间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根本没有加班一说,强制加班就更谈不上。

他拿出的证据,公司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晚上18:00-20:00。上午2个小时,下午4个小时,晚上2个小时,每天标准8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40个小时,完全符合劳动法,不存在任何加班。

劳动局的仲裁员拿到老板提交的证据,直接惊掉了下巴,这老板是彻底重新定义了8小时工作制,重新解读了劳动法。仲裁员当场反问他:“按你这思路,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不是还不足8小时,你是不是得把员工上厕所,喝水等时间给除掉?”

老板还在现场大气地表示,这些时间就算了,当是给员工的福利了。

只能说,这老板在作死的路上,已经一往无前了。

最终,仲裁局做出判决,小林数10万的经济补偿和数10万的加班工资全部被支持,并且,要补交社保和公积金,未休年假折算工资。最主要的,公司被当地劳动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番深入调查,对于其他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都下达了限期整改的通知。这个补缴的金额,累计不菲。

虽然老板对于判决结果并不认可,上诉到了法院,不过,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之后,并未改变判决结果。老板重新定义的8小时工作制和对于劳动法的解读,并没有被法官认可。

更主要的问题还在后面,遭受过如此待遇的人,不止小林一个,公司的其他员工,跟小林相比,那叫一个有过之而无不及。加班时间更长,在公司的时间更久,看到小林跟公司的纠纷判决结果之后,全都效仿小林,提起了仲裁。所以,老板后面还将面临着更多的赔偿。

当然,能够这么压榨员工,对于劳动法的理解到这种地步的老板来说,公司肯定大不到哪里去,后面其他员工的维权,这赔偿金额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了,这就是说基本上意味着公司离倒闭不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里面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八小时工作制,这八个小时里面,包含午休时间和吃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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