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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称日入300保险只按100赔,外卖骑手在同一平台一段时间内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按日投保..

编者按:按照最高法院相关文件精神,法答网的主要功能是为法院干警提供一个在线咨询平台,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进行答疑。尽管答疑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答疑意见不仅可以帮助法院干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还可以作为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对于法律政策运用学习的资源,促进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业务交流和知识共享,这对于法律职业群体了解法院裁判尺度导向、合理预期法律裁判结果等方面具有重大实务价值。本公号致力于促进民事审判观点交流与碰撞,从互联网上搜集到不少关于法答网上民事审判领域的精彩问答,但无法对文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仅供读者参考、学习、交流使用。

问:

各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在外卖骑手生成当日的第一份订单时会同步扣除保费并生成一张保单。当日未有订单则不生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外卖骑手。故形成一段时间以内内容大体一致的大量保单。对这类保单的投保过程,保险公司陈述仅会在外卖员首次注册成为外卖平台骑手时有投保流程,告知投保的保险内容等。之后的保单均为扣费时自动生成,可从外卖平台看到投保的记录及保单。外卖员往往是在之后的保单中发生保险事故,绝大多数时候会有保险条款中涉及未收到保单及保险条款、免责等提示说明义务的抗辩,此时对保险公司投保流程的审查就成为案件的重点。

观点一:针对这类短期大量生成的同一类型的保单,在保险条款或诉争条款未有明显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举证首次投保时或注册时的的投保流程即可达到证明已经进行了该条款在多份保单下的提示说明等义务。

观点二:上述保单因保险期间不连续、且都单独享有保单编号,亦并非续保,故均为独立保单,故在审查独立保单的条款告知时,不应以首次投保时已经进行了提示说明而免除保险人在之后保单项下的告知义务。

答疑意见:

现阶段,还不宜实行观点一。理由有二:

第一,除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可以减轻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情形外,尚无其他法律条款减轻或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对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解释中,最高院提出: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曾有观点建议规定“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二次以上订立同种类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内容一致且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旅行过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未予采纳,最高院主要考虑因素中包括以下两方面:①该规定不利于倡导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规定是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的要求。②虽然保险人第一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不意味着到第二次投保时投保人对之前的说明义务仍记住并了解含义。因此,在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有天然降低成本、追逐利益的驱动下,司法实践不宜在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免除或降低保险人法定责任。

第二,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设计的日结保费的骑手意外险产品,和其他普通意外险产品相比,其特点是:①骑手意外险期间切分到日,可以按日投保;普通意外险一般为按年投保。骑手意外险更具灵活性。②日保费一般为2-3元,折合年保费在700-1100元;普通意外险年保费一般为200-400元,老人等风险较高群体保费一般在300-600元。外卖平台确定的骑手意外险更贵,成本更高。③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达成骑手作为意外险投保人的一揽子协议后,将骑手加入外卖平台与骑手投保进行绑定,即投保必经环节,交纳保费(一般为扣收方式)是骑手每日必须承担的成本。④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骑手意外险名为日保,实际承保该日该平台业务范围内的意外,即从当日骑手在该平台第一次接单后的排班期间或订单配送期间,并非一般保险期间使用较多的0:00—24:00的自然日区间。⑤上述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骑手意外险与目前市场上推出的面向骑手自由投保的意外险不同,前者只承保骑手承接该平台外卖业务期间的风险,后者则不区分平台,承保该日骑手所有履职意外风险。根据以上特点,外卖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确定的骑手意外险主要目的并不是为骑手提供更低廉、性价比更高的意外险保险保障,而是着眼于骑手人伤事故高发现状,结合骑手群体流动性大、接单来源复杂的实际情况,以较高保费的商业险作为骑手的风险保障。同时,在外卖平台骑手的意外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了骑手意外险非接单时间不赔、众包骑手其他平台不赔、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死亡不赔等免责事由纠纷案件,在外卖骑手群体体量巨大、骑手意外险保险条款特殊性较大、骑手缺乏知情权和议价权、各不同免责条款含义和效力还需进一步研讨达成一致司法意见的情形下,司法不宜突破保险法和司法解释确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标准,而应通过个案裁判引导保险公司不断规范保险产品的供给模式、类型和内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依法依约确定外卖平台、骑手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咨询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金燕

答疑专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吴峻雪

答疑时间: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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