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说》是市公法中心推出的全新法律对话类节目,以济南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电话为素材,针对群众咨询的焦点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主持人:武艺
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
嘉宾:齐洪曼
山东经界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欢迎来到《148说》,生活中因为居住、工作、经营、学习等原因,会涉及到租赁房屋的问题,在不确定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对于这种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怎样解除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的看法:
律师解读:大家好,我是齐洪曼律师。对于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之后就租赁期限又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则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以免因突然解除合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提醒: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最好约定好租赁期限,如果签订时未约定,在实际租赁之后也应尽快就租赁期限问题签订补充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供稿: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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