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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情妇千万财物妻子本利全追回,丈夫私赠第三者及非婚生子千万财产,妻子能否要回

来源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在黄某容与尹某洪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尹某洪与黄某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了非婚生子尹某铭。在此期间,尹某洪在未征得黄某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黄某英、尹某铭赠与别墅、金钱等财物,总金额超千万元。

黄某容认为尹某洪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尹某洪向黄某英及尹某铭赠与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要求黄某英、尹某铭返还受赠财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尹某洪在与黄某英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尹某洪在黄某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别墅以及508万元款项赠与尹某铭。这一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也不具有抚养费的性质,构成无权处分,且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尹某洪是在与黄某英长期非法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向黄某英、尹某铭赠与涉案财产,且所赠财产超出了尹某洪依法应负担的抚养费标准。该赠与行为背离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违背了善良风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黄某容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尹某洪赠与巨额财物的行为,并要求尹某铭返还财物。鉴于尹某洪的赠与行为无效,尹某铭应当将受赠财物返还给黄某容。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尹某洪赠予不动产及508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黄某英、尹某铭应返还不动产给原告并协助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返还原告508万元及利息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如果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与夫妻一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还涵盖基于夫妻一方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而受赠财物的第三者近亲属。

婚姻需要双方共同守护,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让我们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坚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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