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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标准和基本工资有什么区别,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区别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三个有关工资的用语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里,它们之间所指到底有何不同,常常令很多人迷惑不已,这里小编作一简单介绍:

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是同义语,在法律法规中基本是互换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给“标准工资”下的定义是,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听起来有点绕口,但若了解了其历史背景就不难理解了。标准工资和基本资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工资行政化管理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的报酬是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的,用人单位没有自主决定权。然而,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概念,还能否适应现实的需要,为当事人所援用,就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就目前的实务操作而言,可以比较明确的是,企业可以将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的总和设定为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但如果企业僵化地使用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类工资概念,或企图通过自行设定或滥用上述概念以减少应支付的工资基数,将不会得到支持。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企业的生产形式、经营结构和劳动特点的不同,其规定的基本劳动报酬的形式和工资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实务界一直都在呼吁立法部门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和现实情况重新修订相关工资概念,以解决实务中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不确定和支付混乱的问题。

这方面,广东率先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提出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来代替“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根据该《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是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所涉及,比如,《劳动法》第44 条规定,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又对“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一般来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项目,数额多少,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等假期工资、加班工资等都统一以其作为计算基数。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怎样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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