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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6年没有版税,邓紫棋6年0版税,大陆律师助力版权案峰回路转,撤销前司名下姓名商..

一、新专辑

6月12日,歌手邓紫棋宣布,她重录的音乐专辑《I AM GLORIA》正式上线,同时披露了与前经纪公司蜂鸟音乐长达六年尚未结案的版权纠纷细节,这6年,邓紫棋没收到任何旧作的版税。

二、6年0版税

音乐新人签约时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埋下日后的权益纠纷隐患。

当15岁的邓诗颖(邓紫棋本名)在母亲陪同下签约蜂鸟音乐时,摆在她面前的是一份全英文合同。不懂英语的母亲基于信任代签了这份文件,却不知其中条款将“锁死”邓紫棋未来十多年对其音乐作品的控制权。

版税分配机制的失衡这个案件中凸显。

邓紫棋在长文中阐释:“一首歌曲的权利至少分两个层面,一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保障词曲创作;二是录音制作者权,保障录音制品。两种权利各有对应的版税。”

然而在蜂鸟音乐主张的版权模式下,作为原创者的邓紫棋却被完全排除在分配体系之外,六年间未获分文版税...

三、四十二条

由于邓紫棋与前公司的诉讼是在香港展开的,她的法律团队里一直只有熟悉香港特区和普通法系版权法的专家。

“2023年7月,奇迹发生了。一位熟悉我国大陆版权法的专家加入到我的法律团队里,突然为我的黑夜带来曙光”。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成为破局关键: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当邓紫棋版权困局似乎陷入无解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为邓紫棋开启了一扇法律之窗。

这一制度设计初衷是防止唱片公司垄断经典作品的录制,却意外成为邓紫棋重录旧作的有利武器。但要让重录版本能正式上架全球平台、合法公开播放,还需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邓紫棋14岁时一个看似不经意的决定——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这一协会机制使案件走向发生质变。

由于加入了CASH协会,所有邓紫棋所创作的歌曲,其“公开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权利都已交由CASH代为管理。而在邓紫棋与前公司所签的合约中也注明,这些由CASH持有的权利,全部不属于前公司。

邓紫棋激动的说:“无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怎样,传播权等公开播放的权利仍然在我这边!换句话说,只要我能找到方法合法重录,我就能合法让这些歌曲上架全球平台!“

四、姓名商标的撤销

与版权纠纷并行的,是一场围绕“邓紫棋”“G.E.M.”姓名商标的博弈。

蜂鸟音乐早在2014年就将“邓紫棋”、“G.E.M.”等注册为商标,解约后仍持续申请新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机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

以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服务上的第15296857号“G.E.M.”商标为例:

邓紫棋6年没有版税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138981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国知局认为,蜂鸟音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组织表演(演出)”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G.E.M.”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截至2025年6月,多枚“邓紫棋”“G.E.M.”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举例:

邓紫棋6年没有版税

...

五、姓名商标的驳回

邓紫棋与前司解约后,前司继续申请邓紫棋“G.E.M.”姓名商标,遭遇驳回。

邓紫棋6年没有版税

该商标2023年12月驳回,2024年1月申请了复审。

目前仍在驳回复审待审中...

可能的驳回理由之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条明确:“若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指代该自然人,易认为商品经其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应认定损害姓名权”。

邓紫棋作为公众人物,与自己中英文姓名(艺名)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六、最后

正如“邓紫棋吧”官博所述:

当无数个晨昏在琴键上坍缩,她把孤独熬成音符;当历经解约风波与漫长诉讼,她冲破云嶂,登顶巅峰。她以琴为剑,以歌为箭,将年少的自己拯救。

重录,不是重新开始,是全面进化,邓紫棋依据中国著作权法重录旧作,这是对欺诈的反击,是对创作者尊严的终极捍卫,这一次,每个音符都将刻着邓紫棋的名字!

邓紫棋强调:“这不是复仇故事,而是死而复活、失而复得的故事!”

在此,提醒诸多现在的邓紫棋、未来的邓紫棋们:擦亮双眼,找好律师!

许多歌手以为合约到期版权自然回归,实则公司合约模板常含”永久代理“隐藏条款等。

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邓紫棋重录事件或许激活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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