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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文发表时,为最新的数据。新的数据公布后,小律豆汤将会在本公众号以文章的形式更新。(本人仅有此公众号,其他公众号均为假冒!)。
普法小课堂
一、工作制度时间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第一条,仅是说明工作时间,第二条是日常使用最频繁的工资折算依据:日薪和时薪。
二、月工资计算
❤️第一种算法
当月工资=月薪标准+21.75x计薪天数 x 出勤天数比例
❤️第二种算法:
当月工资=月薪标准﹣月薪标准+21.75x缺勤天数 x 出勤天数比例
注:
每月平均有21.75个工作日
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由以上公式得出薪资计算公式为:
正算法:工资=月薪/(月应出勤天数 法定节假日天数)*月实际出勤天数
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月应出勤天数 法定节假日天数)*月缺勤天数
三、案例分享
案件过程:
原告林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出勤薪资差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201.22元;2.被告支付原告本案件交通费1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原告与被告在仲裁中均确认以下事实:原告2023年的基本月薪为105,083元;原告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正常出勤,2023年8月22日为带薪年休假,当月共计正常出勤16天;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病假,共计7天。原告认为,2023年8月的全月工资,计算方式应为出勤工资(按日薪计算) 病假工资 高温费:当月出勤16天,出勤工资=105,083?21.75?16=77,302.44元;当月病假7天,因病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故7天病假工资按社平工资12,183元支付;当月原告应享受高温费156.52元;以上三项合计,应为被告需实际支付原告的税前金额89,641.96元(77,302.44 12,183 156.52)。但被告在计算出勤工资时,以当月有23个工作日为由,计算为105,083?23?16=73,101.22元,再加上病假工资12,183元、高温费156.52元,共实际支付税前工资85,440.74元。但,被告2023年9月支付给原告的工资中,含有病假扣款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被告明确是以21.75天为日工资的计算依据,而非使用当月的实际工作日来计算日工资。同时,被告在计算原告的离职补偿金及应休未休法定年假的经济补偿金时,均采用21.75天作为日工资的计算依据,唯独2023年8月的出勤工资采用了23天的实际工作日计算。综上,被告用以计算日工资的方式前后矛盾,亦于法有悖。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日工资的计算应以21.75天为基准。据此,被告少支付原告出勤薪资4,201.22元(77,302.44-73,101.22)。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东铁五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1.认可原告2023年8月的基本工资为105,083元,高温费156.52元,当月原告出勤16天、病假7天。2.关于计算,被告采用的是病假扣款方式,这是各个企业通用的计算方法。否则,若2023年8月员工满勤,也不需要将月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23,这显然是荒谬可笑的。3.具体算法。原告2023年8月的7天病假全薪工资为105,083?23?7=31,981.78元。根据沪劳保发[1995]8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原告病假工资按70%计发,即原告应发病假工资为31,981.78?70%=22,387.25元。再依据沪劳保发[1995]83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22,387.25元高于本市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12,183元,故被告实发原告病假工资12,183元。原告的病假扣款为31,981.78-12,183=19,798.78元。再结合高温费,原告的税前应发工资为105,083-19,798.78 156.52=85,440.74元。4.被告已与原告多次沟通解释,原告诉状中提及的73,101.22元并不存在。5.被告的算法均是基于对员工有利的角度,若坚持使用21.75天计算,被告也愿意采纳,但,2023年8月的病假扣款为105,083?21.75?7-12,183=21,636.82元,原告的税前应发工资为105,083-21,636.82 156.52=83,602.70元,即被告多支付原告1,838.04元(85,440.74-83,602.70)的2023年8月薪资。同理,原告2023年9月的税前应发薪资为105,083?21.75 14,494.21 86,965.25-1,499.42=104,841.44元,与实际支付的105,013.99元相比多支付了172.55元。6.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若一定需要采用21.75天计算,被告已经多支付的薪资,被告表示放弃反诉。
法院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营销总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为105,083元。被告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月工资,发放电子工资条。被告已经支付2023年8月应发工资85,440.74元。
原告与被告审理中确认一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应出勤为23天,原告正常出勤16天、病假7天,当月高温费为156.52元。
另查明,2024年3月12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23年8月1日至8月21日正常出勤工资差额4,201.22元。2024年4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2024)办字第1188号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称:1.对病假工资的计算,双方并无合同约定,原告之前也没有请过病假。2.原告认为无论哪个月均应按照21.75天计算日工资。而且,根据2023年9月工资单,病假1天扣款1,449.42元、加班薪资(实际系2023年4月清明假期加班)14,494.21元,被告回复的计算方式是105,083?21.75?30%、105,083?21.75?3,2023年4月和2023年9月的应出勤天数均非21.75天,但被告均使用21.75天计算日工资。3.被告使用的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的算法没有法律依据,相关规定中都是正向计算,并无扣款描述。4.因被告计算错误,原告才需维权,故产生交通费的实际损失。
被告陈述:1.对病假工资的计算,双方并无合同约定,原告之前也没有请过病假。2.被告对采用21.75天计算日工资无异议,但认为应采用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的算法。2023年8月的应出勤天数是23天,故采用23天计算扣款对原告更为有利,同样,2023年9月的应出勤天数是21天,故采用21.75天计算扣款。3.根据沪劳保发[1995]83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的逻辑,应计算病假期间的应发工资,再计算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产生的差额予以扣除,故应按照扣款的方式计算。实际操作中,被告对事假、病假等缺勤均采用扣款的方式。4.若按照原告计算方式,倘若2023年8月请假1天,反而比全勤拿的工资还多,显然是不合理的。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对2023年8月的基本工资105,083元、高温费156.52元,应出勤23天,原告出勤16天,原告病假7天,原告病假工资12,183元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2023年8月的应发工资应怎样计算。因双方劳动合同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原告亦未曾请过病假故无先例可供参考,故本案争议焦点实际在于,被告以2023年8月的应出勤天数23天作为日工资计算依据、以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作为计算方法,是否合法得当。
第一,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21.75天的得出是以一整年作为单位来考虑的。但事实上,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21.75天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因此,具体到某个月,根据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工资更为精准,被告以23天计算2023年8月的日工资并无不当。第二,对缺勤情形下应发工资的计算,是按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还是将出勤工资累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故被告采用将缺勤工资从基本工资中扣除的算法,于法不悖。第三,被告以23天计算2023年8月的日工资,此时,无论是按照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的算法[105,083-(105,083?23?7-12,183) 156.52],还是按照将出勤工资累加的算法(105,083?23?16 12,183 156.52),得出的结果均为85,440.74元,是一致的。而若根据原告主张,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的算法[105,083-(105,083?21.75?7-12,183) 156.52]和出勤工资累加的算法(105,083?21.75?16 12,183 156.52),则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被告的算法是合理的。第四,原告提出其2023年9月的病假扣款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均按21.75天计算日工资,被告对此解释,被告认可21.75天计算日工资,但计算缺勤工资时,被告采用了对原告更为有利的算法。结合被告使用的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的算法,本院对被告的解释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以应出勤天数23天作为日工资计算依据、以基本工资扣除缺勤工资作为计算方法,于法不悖,合理得当,亦未明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并无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审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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