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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取消行程退费问题,旅游者因个人原因取消行程引发的退款纠纷处理

案例 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准备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包机旅游。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在出团前三天取消旅游行程,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旅游团款,理由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则要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款退还给旅游者,理由是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实际上已经产生了费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旅游者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是旅行社未与之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

一、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的性质

旅游者在出团前取消了旅游行程,旅游者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旅游者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但旅游者的行为无法定性为违约,因为《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就是所谓的在旅游服务中,旅游者具有的任意解除权。旅游者可以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并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说明旅游者可以为所欲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恰恰相反,旅游者一旦解除旅游合同,必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支付的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比如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等。

二、案例中旅游者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旅游者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来源于《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确要求旅行社必须和旅游者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面对这样的要求,也是颇费踌躇,究竟要不要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似乎成了难题。实际上,虽然法律法规有关于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的时间,根据处罚法定原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应以未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为由,对上述案例中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旅行社看到上述论述,大可不必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今后的旅游服务中,即使可以立即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也应当拖着,反正出团前不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殊不知,正是由于没有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怎样扣除旅游者的必要费用就缺乏判定标准,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试想,如果有了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旅游者行前取消行程费用怎样承担的纠纷可以迎刃而解,不费事也不费力更省钱。所以,旅行社应当从这个纠纷的处理中得到的教训是,尽可能早地和旅游者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而不是以为有机可乘。

三、旅行社应当承担扣除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

由于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行社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假如没有签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又无事先约定,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旅行社无法举证必要费用的存在,就不能扣除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的举证,是要提供令人信服的支付凭证,而不是罗列费用清单。

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退款纠纷,旅游者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对纠纷进行调解,但不需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此予以行政监管,更不需要就此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旅游者和旅行社不能达成和解,旅游者可以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总之,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行政部门无需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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