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享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以及死亡的继承人的医学死亡证明(医院出具)、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无工作单位的由生前户籍所在辖区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户籍出具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5.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属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据等);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依据鲁发改成本〔2021〕829号文件):
(一)类继承、遗赠、赠与
2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5%,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20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4%;2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收取比例为0.3%;3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比例为0.2%。
公证机构办理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可以按面积计价,具体计费方式为:
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证服务费。
单套居民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0000元公证服务费基础上,按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公证机构办理的继承、遗赠、赠与公证,应当选择按价值或者面积计算较低的作为计价标准并予以公示。
(二)非类继承、遗赠、赠与
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10 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收取1%;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收取0.75%;50 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收取0.5%;100 万元至200万元(含)部分,收取0.45%;2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收取 0.4%;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收取0.35%;1000 万元以上部分,收取 0.1%。
同时申请办理类和非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的分别计算收取。
四、办理继承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上述所需提交的材料均为实体原件,前期代交证明材料可由一人代理,但办证时所有申请人必须亲自到我处进行人脸识别后办理;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3.因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等法律关系,需要的具体证明材料不尽相同,应以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准。
4.我处可提供证明文书格式模板和代写服务,建议首次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优先致电咨询以便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办公地址:东营市垦利区司法局(垦利区民丰大道与永兴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南一楼大厅公证窗口、南一楼106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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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公证处
编辑:李明玉
审核:钱程 胡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