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满60岁,并非老年人,成年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吗?近日,潼南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小王每月向母亲王某支付赡养费。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女子王某一个人将女儿小王养大,现小王已成家立业,王某倍感欣慰。然而,王某在一次送外卖途中不幸摔伤右腿,导致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造成残疾。王某因腿部残疾无固定工作,近年仅能通过饲养鸡、鸭获取微薄收入,生活困难。48岁的王某要求小王履行赡养义务,小王却以母亲未满60岁、不是老年人为由拒绝赡养。
2024年3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未满60岁,但系残疾人,其确因残疾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小王作为王某已成年的女儿,具有赡养父母的能力,应履行赡养义务,故王某有权主张赡养费。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王某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通过养鸡等轻体力劳动获得一定收入,结合王某身体状况、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子女赡养能力等因素,酌定由小王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孝敬父母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虽未满60周岁,但确因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有权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并非只有作为老年人的父母才有权要求子女赡养。
文字:李圣丹
初审:欧阳颖
签发:黄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