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放鞭炮引发火灾,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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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弥勒市公安局吉山派出所查处一起过失引起火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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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日20时许,吉山派出所正在辖区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发现湖泉生态园湖中靠近白蜡园村的一个小岛上着火,巡逻民警立即组织警力上岛灭火,经过努力,最终明火被扑灭。但火灾烧伤了小岛上20余株景观树,公司损失价值2万余元。

为尽快找到起火点,查明起火原因,民警初步确定起火点位置后,开展火调工作。经调取起火点周边监控视频发现,当日20时许,嫌疑人孔某与好友到生态园游玩,行至白蜡园村路段时,孔某点燃一支“冲天炮”放置湖边,“冲天炮”随即射向湖中小岛,引燃小岛上的杂草,从而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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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民警将调查情况电话告知孔某,孔某主动到所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赔偿被侵害单位损失,取得被侵害单位谅解。

2024年4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对孔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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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在遵守禁燃限放规定的同时

请选择空旷、安全场地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

应由监护人看护

燃放时要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避免引起火灾等事故

编辑 | 刘璐

撰稿 | 吉山派出所

核稿 | 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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