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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51条第一款(12/17更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实际需求,持续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新常态,乌海市公安局特推出线上普法栏目——《以案释法》。

假城管遇到真城管,招摇撞骗被处罚

典型案例

2023年9月10日,陈某提前从淘宝购买了城管制服,到某市场准备招摇撞骗,被正在执法的城管队员及时发现并报警。民警通过查看陈某手机,发现其曾通过各类短视频平台发布自己身穿城管制服录制的视频。经民警询问,陈某承认自己以前只是发布了视频,这次来到市场打算招摇撞骗,但是还没骗到钱就遇到了真城管。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陈某500元罚款的处罚。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本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品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工作人员冒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一般国家干部冒充高级领导干部等。以其他虚假身份,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冒充高干子弟、记者、医生、律师、教授、企业家等。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为手段的,两行为之间不存在联系,不构成本行为。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

行为人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编造的虚假的身份和头衔,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那些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的信任和影响,谋取财物、地位、荣誉、待遇等非法利益。其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其违法行为的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

谋取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如政治待遇、经济利益或者荣誉称号等。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虚荣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没有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行为。

本案中,陈某冒充城管执法人员在市场进行招摇撞骗,欲获得不法利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因其未取得实际收益,也未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属于招摇撞骗情节较轻的情形。

“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招摇撞骗“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

(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注意  

招摇撞骗达到较重情节的,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将可能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不法分子冒充他人身份

以各种名义进行招摇撞骗

花样百出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惕

加强防范意识

另外

招摇撞骗将受到行政处罚

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来       源:乌海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       辑:腾格尔

校       对:齐   越

审        核:李   磊  关静宇

策        划:乌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新闻宣传科

投稿邮箱:whgax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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