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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遭虐待致轻伤二级 生父被刑拘,邵阳一男童遭虐待致轻伤二级,生父已被刑拘!呼吁设..

2025年6月,湖南邵阳武冈,一桩令人痛心的案件刺破了“家庭是孩子最安全的港湾”的想象。

年仅7岁的男童彭小小(化名),在返回父亲身边生活近四年后,被发现遍体鳞伤:额角淤血、耳廓青肿、背部与四肢布满伤痕。根据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更令人心碎的是,这些伤不是一次性施加的,而是长期暴力的堆叠。他的父亲,曾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而继母的责任,仍在调查之中。

孩子的母亲江林(化名)称,这场家庭暴力早已不是秘密。在她被阻断探视的数年中,孩子的痛苦无法言说。直到一位朋友无意间劝她“回湖南看看孩子”,才让这一切浮出水面。她在学校门口第一次见到儿子的那一刻,孩子满身的青紫让她几近崩溃。她说,除了脚底板,全身无一处完好。男童回忆,父亲用皮带抽他,继母再接上,扳手、锤子都成了“教训”的工具,甚至还有开水的灼烫。

根据2024年4月3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彭小小存在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6月11日,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认,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6月17日,涉案人彭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目前已由武冈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并进行立案监督,或按虐待罪审查起诉。

在此案中,暴力的发生地点不是阴暗角落,而是家门之内;施暴者不是陌生人,而是父母与继亲。尽管《刑法》明确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者应依法追究刑责,但“家庭私域”的司法可介入边界,往往因证据采信、施虐习惯隐蔽性而被大大压缩。

值得关注的是,男童曾在学校显露出明显伤痕,学校将此上报妇联,妇联也据此报警。但据其母反映,彼时公安机关仅对彭培进行了口头警告,并未采取实质干预措施。这一疏忽,某种程度上放纵了持续的暴力。多部门“见事不见责”,家庭暴力陷入信息孤岛,暴力者不痛不痒,受害者却无路可逃。本案应当成为警示样本,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发现之后的追责”迈向“发现之前的防控”。早期识别、风险评估、强制干预、教育惩戒、监护权更替,应被纳入一个完整而系统的干预机制之中。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彭培之行为,已不止于“管教失当”,而具有持续性、侮辱性、摧残性之特征,符合《刑法》关于虐待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依法从重追责。至于继母牛丽丽是否同样构成共同犯罪,应依法深入侦查。特别是在孩子笔录中已明确指认其施暴行为的情况下,不宜轻率排除其刑事责任。

同时也要看到,本案不只是一起刑案,它是一次家庭监护权结构性失灵的悲剧,是社会支持系统未能提前托底的明证。孩子不是夫妻冲突的牺牲品,不应成为家庭“所有权”的延伸。

彭小小的遭遇,令人扼腕,也令人警醒。一个年幼的孩子,在法律承认的“亲权”庇护下,竟长年遭受肉体摧残与精神折磨;一个母亲,在协议文字与制度藩篱之间,几乎失去了拯救亲生骨肉的路径。我们不能不问:当监护人不再是守护者,而沦为施害者时,法律应当何为?当家庭变成施暴的容器,制度是否给出了及时、有力的回应?

遗憾的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尽管《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职责设有原则性要求,也赋予有关机关以“撤销监护资格”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极为稀缺,几近空转。怎样从“个案警示”走向“制度构建”,怎样赋予法律足够的张力以切断暴力链条、及时剥夺施害者的监护权,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

正因此,笔者呼吁:中国亟须建立独立、可操作、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中心的监护权撤销制度。

监护权撤销的本质

在法学理论中,监护制度的内涵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方面所实施的法律保护机制。广义监护则进一步涵括亲权,亦即父母基于其自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教养、保护与管理义务,并因此享有相关权利。

亲权与狭义监护虽有交集,但在设立依据、主体资格、保护对象以及权利义务结构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二者分立的制度框架:亲权基于血缘关系自然发生,而监护则是在亲权缺失或丧失的情形下,由国家介入所设立的替代性机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法律均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并构建出一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亲权限制与剥夺机制,以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

我国现行法律则未作此区分,而是采取广义监护的统摄模式。在此框架下,家庭监护成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轴,其中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地位被赋予更高期待,也被施加更重义务。尽管如此,我国在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设计与实践方面,仍存在显著不足,尤其在权利义务的界定及其撤销效果上,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均衡的制度体系。

根据《民法典》,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代理其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弥补其行为能力不足等。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亦规定了父母的抚养、教育、照料和精神关爱义务,构成家庭监护职责的法律全景。可见,我国对父母这一特殊监护主体的制度要求已高度明确。

但值得注意的是,监护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例如,其对未成年人就医疗方案享有决定权,对财产事务享有管理与支配权,在部分民事行为中享有同意或追认权。这些权利虽具有权利外观,但本质上是履行监护义务所附随的职权,是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工具性权利。

正因如此,当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启动监护权撤销程序不仅是制度性的矫正,也是对监护责任的司法否定。然而,现行《民法典》相关条文并未明确撤销的具体法律后果,且在实践中多采取“一并撤销监护人全部权利义务”的方式,缺乏权利义务内在结构的细致辨析。这种做法,容易在打击侵权的同时误伤本可保留的义务基础,也使部分监护人通过放弃监护权以规避应尽的抚养与扶助义务,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

更有甚者,监护权撤销常被理解为“父母身份”的制度性终止,其后果在实际操作中常陷入“只撤权、不追责”的困境,使监护人不承担后续的赔偿、管教、精神干预等法律责任,极大削弱了撤销制度的惩戒与威慑功能。

因此,要实现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本质功能,必须厘清如下几点:

其一,明确撤销的权利与义务清单,实现“功能性裁剪”。撤销监护权,应当是对监护人“代理权”与“决定权”的剥夺,而非对其“扶养义务”的一刀切取消,尤其不能成为其逃避子女赡养、教育、精神慰藉等长期责任的借口。

其二,完善司法启动机制,强化社会救助联动。在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性侵、遗弃等情形下,应简化由基层组织、检察机关主动申请撤销监护权的程序门槛,实现“主动发现、主动介入、主动替代”。

其三,构建替代监护与国家临时照护制度。撤销监护权的“空窗期”不应成为未成年人失依的黑洞,应由民政机关、收养机构或法院指定第三方临时监护人,确保权益衔接不断裂。

总之,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核心,不在于剥夺一种身份权,而在于保障一种生存权;不是否定一个角色,而是守护一个生命的成长空间。它不应仅被理解为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工具,更应成为公共权力回应家庭失职、填补制度空缺的法治利器。

让法律成为弱者真正的庇护者,不应只是制度上的宣示,而应是权利与义务逻辑中的真正均衡。

他山之石:美国儿童保护分级干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在应对家庭暴力与儿童虐待方面,美国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成熟的风险分级干预机制,对中国构建监护权撤销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根据美国多数州的立法与实务操作,儿童保护案件一般被划分为三类风险等级:无风险或低风险、低至中等风险、中等至高风险。这种分级不仅体现了干预力度的差异化,也实现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对于第一类案件,即无风险或风险极低的家庭,相关机构可不采取主动干预,以免过度介入家庭私域。

对于第二类案件,即低至中等风险的情形,儿童福利局可向家庭提供“家庭内服务”(in-home services),包括父母养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行为矫正、职业介绍等一揽子综合支持,旨在通过软性干预实现风险化解。

而对于第三类案件,即中高风险或已出现实际伤害的情形,家庭必须接受干预计划,若拒绝配合,儿童福利局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若确认确有严重危险存在,除命令家庭接受服务外,亦可临时剥夺父母监护权,由国家代理行使,确保儿童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家庭内服务”制度不仅限于行政干预,还融合了公共卫生、社会救助与司法资源,体现出对父母监护能力提升的建设性视角,而非一味惩戒。这种以风险评估为起点、以服务介入为主轴、以司法裁量为兜底的三阶梯机制,构筑了一道“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的儿童保护防线。

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对监护职责与侵权行为均有明文规定,但监护干预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系统化的风险识别机制与服务型响应体系。目前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个案的应对,往往陷于“发现即刑责”或“未达刑责即放任”的二元极端,介于二者之间的“灰色地带”缺乏有效制度填充。这既不利于儿童权益的及时保护,也容易激化家庭内部矛盾,反而不利于亲权的健康重建。

借鉴美国经验,中国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制度革新:

1.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工具体系,由专业社工、心理师、教师、基层司法力量联合研判,识别儿童所处的风险等级,为后续干预提供依据;

2. 健全分级响应机制,将“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强制报告制度”与“临时监护替代”有机联动,打通“发现—干预—修复—监督”的闭环流程;

3. 完善法院参与路径,赋予法院在高风险案件中裁定暂停亲权或变更监护权的明确权限,并确保后续监护人由国家机构或专业组织担任,实现司法对儿童安全的最后兜底。

笔者感想

儿童不是家庭的附属品,更不是父母权利的客体。当血缘关系沦为伤害的屏障,法律必须挺身而出,替孩子作出选择。

监护的本质,是责任的承诺,而非权力的赠予;法律的介入,不是剥夺亲情,而是守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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