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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坐垫藏针,信凯视角丨共享单车坐垫插针,平台要担责吗?

骑共享单车坐垫藏针

广州白云区一名32岁男子因不满共享单车乱停放影响其出入,将未开封的医用采血针插入共享单车坐垫内,最终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更早的2021年,成都金牛珠宝中心也曾发生类似事件,哈啰单车坐垫被插入长针,相关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随着这些恶性事件频发,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当用户因共享单车坐垫中的隐藏异物受伤时,平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一问题的法律维度。

01平台责任的认定关键

在坐垫插针这类特殊案件中,平台责任认定主要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

1. 平台是否尽到合理巡查义务

平台是否有定期巡检制度?是否配备了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运维人员?在广州坐垫插针事件中,哈啰单车客服回应称,用户可通过APP举报乱停放情况,运维人员会前往处理。但这是否构成充分的管理措施?

2. 平台是否及时响应并消除危险

在成都插针事件中,哈啰单车表示已“安排运维人员对路面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并提醒用户骑行前检查坐垫。这种事后补救措施能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3. 平台是否提供充分安全警示

在用户扫码开锁过程中,平台是否有明确提示检查车辆坐垫等关键部位?在用户协议中是否合理提示了此类风险?

02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在共享单车租赁关系中,平台作为经营者,用户作为消费者,这种关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

共享单车平台普遍在用户协议中设置了“完全免责条款”,声称无论是车辆自身故障还是第三方破坏导致的事故,平台均不承担责任。这类条款的法律性质值得深究:

免责条款的法定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若有以下情形,该条款无效:

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如免除平台对租赁物基本安全性的保证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将本应属于平台的安全检查义务转嫁给用户;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剥夺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导致损害时的索赔权。

共享单车平台的“完全免责声明”正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因其单方面免除了平台对租赁物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排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关于“格式条款不得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强制性规定。

03消费者维权路径指南

首先消费者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次,可以向平台主张违约责任,并有如下法条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经营者需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对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未尽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如坐垫物),平台作为出租方需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过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服务致人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消费者还可以申请保险理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需为用户购买意外险,保险赔偿优先于平台责任。“”《保险法》第22条:消费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平台有协助理赔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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