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婚检查出艾滋未告知伴侣致感染”事件冲上热搜后蹊跷消失,却留下一个尖锐的社会之问:当婚检查出性病等重大疾病,医生是否有权打破沉默?一面是法律高墙守护的患者隐私权,一面是伴侣面临的健康风险,二者之间是否能够平衡?
针对这个问题,北京京臻律师事务所冯荣芝律师接受《北京晚报》专访,从法律的视角作出了深度解读。
我国婚检制度经历过从强制婚检时代(1994-2003)到自愿婚检时代(2003至今)的转变。“以前,‘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的必备材料,直到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取消了婚检的强制要求,仅作倡导性规定,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法律虽不强制,但冯荣芝表示,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却明确规定,婚前重大疾病告知是法律义务,未如实告知可导致婚姻被撤销。
那么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谁?是医院还是结婚对象?对此,《民法典》第1053条有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可知,结婚对象有义务在婚姻登记前,将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否则即便结了婚,当另一方得知后也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冯荣芝说。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对此冯荣芝表示,《民法典》并未明确重大疾病的范畴,司法审判中,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多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列为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这三类疾病应当婚前告知。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
虽然婚姻可以撤销,但无辜的一方如果被感染,后果却是不可逆的。一方面是患者隐私权,一方面是伴侣知情权,当中可能还涉及到大众健康权益的问题,怎样找到最佳平衡点?
冯荣芝建议,一方面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重大疾病”范围,如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强、后果严重的疾病,属于必须婚前必须告知伴侣的范畴,为司法裁判提供标尺。另一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医生可向患者出具《伴侣告知通知书》,限期由患者自行告知。逾期未履行的,经卫生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可启动第三方告知程序,同时确保信息最小化披露。此外,可推行“婚前健康声明”制度,在婚姻登记环节增设《健康声明书》,要求双方签字承诺已交换重大疾病信息,既强化告知意识,又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在传染病的阴影与结婚证书的印花之间,我们需要的不是医生的艰难抉择,而是一套让每个人都能体面承担责任、正当权益得到保护的制度文明。婚姻的神圣,终需建立在坦诚与健康的基石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