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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一评议组
评议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权案
原创画作经AI处理后差别不大
构成侵权吗
公诉人:“案发前,你的店铺收到过著作权人的投诉吗?”
被告人姚某:“收到过。”
公诉人:“那为什么还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人姚某:“罗某帮我介绍了一个AI处理师。罗某说,只要将从网上下载的图片经过AI处理就不算侵权。”
公诉人问:“AI处理后的图片和原图差别大吗?”
被告人姚某:“差别不大。”
…………
庭审现场
日前,一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下称AI)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评议组全程旁听。据悉,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与某电商店铺负责人姚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AI对他人美术作品“微调”后,用于制作拼图,并通过姚某开设的两家电商店铺销售牟利。李某、王某系姚某电商店铺合伙人,分别负责管理客服、处理投诉等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姚某、李某、王某均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对4名被告人讯问后,公诉人就著作权权属、实施复制发行行为、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分工等证据进行多媒体示证。虽然部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辩解,但公诉团队及时作出回应,最终被告单位、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庭审取得预期效果。
“庭审的成功与公诉团队庭前扎实的工作分不开。”评议组成员、全国优秀公诉人、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陈娟点评时表示,该案涉及利用AI生成与原美术作品实质相同的图片能否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复制”等争议问题。公诉人检索相关领域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开展三次专家咨询论证,最终认定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AI“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
评议组成员、全国十佳公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高彦锋对公诉人在举证示证环节的表现印象深刻:“公诉人以动画演绎的形式,现场还原AI处理师怎样通过AI处理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设置AI的不同参数,既可以生成不一样的美术作品,也可以生成高度相似的美术作品。但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明显是在追求与原作品‘大致不变’的效果。这样的演绎让法庭和旁听者能够清楚看到,被告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明知。”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临场应对有理有节,答辩及时有力,清晰明确,具有针对性。”在评议组成员、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霍冰华看来,公诉人优秀的表现既是基于庭前对辩护人观点的全面预测,更是基于公诉人对案情的全面熟悉,在辩护人提出辩护观点后,能够随时调用事实和证据,充分进行答辩。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这样一幕:
“姚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面临被投诉举报还继续侵权,这不是罗某所能控制的。罗某是侵权生产链条的末端生产方,根据姚某提供的图片生产拼图,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罗某辩护人称。
“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系主犯。首先从犯意上看,在刚刚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看到,当姚某问罗某,被著作权人投诉怎么办时,罗某回复重上链接,不用害怕举报,多上爆款图。罗某指导姚某开设新店铺,防止店铺因投诉下架后影响商品销售,二人对于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共同的犯意联络。其次从罗某的客观行为看,罗某除了生产拼图外,频繁过问姚某电商店铺的销量,还会指导姚某怎样对店铺推广运营等,实质参与到店铺的销售运营环节。此外,罗某被多次民事起诉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恶性。以上证据可以证实,罗某全程实施了复制发行的关键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公诉人仇怡然答辩道。
“这是一个利用AI工具实施的新领域、新类型、新手段犯罪案件,庭审充分展现了公诉人‘庭上见’的能力和水平。”评议组组长、江苏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俞昕水称,“该案还邀请被害人出庭,讲述维权过程的艰难以及行业面临的困境,引起旁听人员共鸣。该案的办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后续公诉人可以进一步提炼办案规则,推进相关问题的社会治理。”
6月13日,通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并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对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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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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