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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北京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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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房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抓获。2011年10月27日,公安局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019年2月20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19年6月12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裁定终止审理。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抗诉理由:一、公安机关于2011年10月27日对房某危险驾驶一案立案侦查,本案已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办案期限,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暂停计算。二、被告人房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28日、2014年1月3日,房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12日,二审法院作出(2019)宁01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解析】
一、房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应判处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2011年10月19日,即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为5年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八十七条予以规定,即:“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
法定刑具体情形
5年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拘役或管制;拘役
10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年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年
无期徒刑、死刑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无限期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超过20年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附注
《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故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
三、本案不存在追诉时效期限延长的情形,应受追诉时效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种情形:已立案侦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首先,本法条中的立案侦查的含义与立案的含义相同,而不是指立案 侦查;其次,立案是指因人立案,而不是因事立案。即犯罪嫌疑人已锁定,但因犯罪分子逃避侦查,侦查机关受各种条件限制,将犯罪分子抓获到案需要时间。若只发现犯罪事实但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仍要受追诉期限限制。最后,立案和逃避侦查或审判,必须同时具备。逃避侦查或审判是指藏身隐蔽处所,深居简出,使自己不被外界发现或通过整容、变性改变体貌性征,或改名换姓,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等。如犯罪人立案后没有逃跑或隐匿,则应计算追诉期限。
第二种情形: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在刑事法律中,“报案”与“控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限于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通常报案人在报案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控告”则一般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向有关司法机关指控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概言之,报案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的犯罪事实,控告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害人进行控告的前提是必须知道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而只是报案反映自己被侵害的事实的,则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中,首先,不存在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的情形;其次,2011年10月27日,公安局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19年2月20日,检察机关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也就是说,自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已超过5年追诉时效;最后,二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房某曾于2012年10月28日、2014年1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即,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房某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
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案例索引】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刑初180号刑事裁定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
【法律问题】
1、《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缺陷明显,应予以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1997年刑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对具体犯罪都匹配相应的量刑档次,拘役、管制都是与有期徒刑相选而罚处的,不存在单处或最高刑为管制、拘役的情形。因此,不论行为人触犯哪个罪名,也不论其具体的犯罪情况怎样,都可以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追诉时效。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项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犯罪,分别是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和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代替考试罪”。由于法定最高刑均为拘役,而刑法第八十七条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追诉时效未作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某些案件中对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其陷于一种无所适从、进退维谷的境地:如果不予追诉,则可能放纵行为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如果追诉,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利于保障人权。故在实务中,按照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予以处理的。但从法律角度讲,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追诉时效期限的终点时间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对追诉期限的计算仅规定了起点时间从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却未对终点时间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已经立案侦查并进入诉讼程序的追诉行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为追诉期限计算终点。但这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不符。如本案中,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房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抓获。2011年10月27日,公安局机关决定立案侦查。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点为2011年10月19日,终点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直到2019年2月20日才提起公诉。按照上述观点,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侦查机关尽量采取审前羁押措施,尽可能用足法定羁押期限,这既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会导致监管场所人满为患、法院审判时“实报实销”的反常现象。因此,对追诉时效期限的终点时间,也应通过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
3、追诉时效与办案期限的关系
刑事立案之日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办案过程中不会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能追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1981年11月印发)中提到“根据刑法(注:指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法定追诉期限内,自诉案件从自诉之日,公诉案件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都视为已被追诉,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时间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立案后,办案机关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约束,可能正常办结也可能久侦未破,和追诉时效无关。因此,不需要考虑追诉时效和办案期限的衔接或扣除问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时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办案期限,追诉时效期限暂停计算。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宁01刑终277号刑事裁定书对此问题并未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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