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与解除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按照真实意思表示对买卖合同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但出卖人拒绝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发货义务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此处,出卖人拒绝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发货义务包括未按照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双方需要约定发货的期限)、未按照约定履行发货内容(双方需要约定具体的发货内容)。
出卖人在超出约定履行发货义务的期限后抗辩称“愿意继续履行”,但并未提供具体的履行方案或者实践承诺的情况下,买受人仍然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另外,当案涉商品作为限量版的网红商品,市场热度具有时效性,其市场价值随着热度消退已经显著降低,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强行履行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买受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往往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违约损失的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及可得利益损失
出卖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义务,构成根本的违约,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包括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范围,但在合同解除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货款属于合法占有,不存在计算利息的依据。故利息损失的计算应当从双方协商合同解除或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时进行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受到双方针对案涉违约行为处理情况的影响。第一,法院会考量违约一方的行为是否确实造成履约方的损失;第二,法院可能会考量履行方是否有阻止自身损失的扩大。
如(2025)湘0781民初16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曾某(出卖人,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已经退还一半的货款给杨某(买受人,履行方),杨某(买受人,履行方)完全可及时与他人再次签订合同,而非一直等待曾某(出卖人,违约方)的履行,针对该部分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得利益损失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曾某在与杨某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4年9月,杨某以2024年11月该盲盒公仔的在千岛APP上的交易金额均价1904.9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依据,但考虑到曾某在与9月21日与杨某微信聊天时提到“贵重啊,1500-1600了外面”,即曾某至少知道其违约行为会给杨某造成一定的损失。对于可得利息损失的确定,本院认为,基于对守约方的利益保护、违约方相应的过错程度,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以及盲盒公仔的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具有过高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本院参考千岛APP中zimomo公仔近一年时间段内的交易记录,酌定杨某可得利益损失为2000元。
另一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为违约方违约后的实际收益,(2022)浙0421民初4576号案件中,原告(买受人,履行方)自认货款3200元被告(出卖人,违约方)已退还,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举证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然被告以8000余元价格转卖给案外人时应当预见到差价部分为其履行合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故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为480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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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鲁1324民初2163号
(2022)浙0421民初4576号
(2025)湘0781民初166号
(2022)琼9006民初3446号
(2022)粤5202民初1408号
(2022)宁0104民初9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