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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费-公证服务项目收费

公证费

《公证费》,此词条收录于06/15,仅供参考

      公证费是指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所收取的费用,公证费用由公证机关收取。根据1997年司法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不同的公证事项计收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部分:即合同、协议、继承、遗嘱、收养、提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保全证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等实行国家标准;其他公证事项,如抵押登记及其他法律服务事务实行地方标准。公证费的收费形式主要有三种,按件收费、按标的收费和按时间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的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完善。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公布,并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同时,1991年版本的《公证收费规定》废止。1998年,国家计委、司法部进一步出台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修订和更新。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旨在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支付一定的费用,如公证用纸费和打印费等。由于公证的直接受益者是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公证活动的费用如果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是不合理的。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证机关按照规定向当事人征收公证费有必要性。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还应遵循统一收费原则,即是办理公证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特殊情况减免收费原则,如办理抚恤金、劳工赔偿金等;过错责任自负原则,即是发现错证而撤销公证书,该公证事项的公证费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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