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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3月花10万被删,恋爱3个月花10万被拉黑,女方:花钱是应该的!律师教你避开“甜蜜陷..

恋爱3月花10万被删

最近,一则新闻引发热议:唐先生与一位离异女士网恋3个月,为满足对方需求花费近10万元购买金镯子等礼物,最终却被拉黑。男方孤儿出身,靠自己努力打拼,这笔钱几乎是全部积蓄。事件曝光后,女方家人却反问:“恋爱送礼物正常,凭什么不能要?”

唐先生声称在与一位离异并育有一子的女士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网络恋情后,他花费了近10万元人民币用于满足女友的各种需求,其中包括多次索要金镯子等贵重礼物。最终,女方消失并将唐先生拉黑。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恋爱中的财务纠纷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恋爱关系中财务责任、期望管理以及怎样健康地沟通彼此需求等方面的讨论。

今年2月,唐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离异带孩子的女士。双方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在交往的三个月里,女方多次向唐先生索要金镯子等贵重礼物,并表示“真心就带我买黄金”。唐先生为了表达爱意,不惜花费近10万元人民币来满足女方的需求。然而,在花光所有积蓄后,女方突然消失并将唐先生拉黑。唐先生感到非常失望和困惑,最终选择报警处理。

唐先生透露自己是孤儿出身,依靠个人努力才有了现在的成就,但并不富裕。因此,这笔钱对他来说意义重大。作为孤儿,唐先生从小缺乏家庭的温暖和支持,他对这段感情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然而,女方的行为让他感到被欺骗和背叛,心理压力巨大。

面对唐先生的指责,女方家人回应称,在他们看来,恋爱过程中男方赠送金手镯等礼物是正常的表达爱意的方式,不应被质疑。女方家人反问为什么不能向伴侣索要礼物,以及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何还要谈恋爱。此外,他们还提到女方曾陪同男方外出过夜,暗示这表明双方关系已十分亲密。

法律怎么看?

作为律师,我必须提醒大家:恋爱中的“自愿赠与”和“借款”性质完全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可以追回:

1、大额财物附条件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赠送贵重物品(如车、房、高额转账),若最终未结婚,可主张返还(案例参考:江西刘某诉罗某返还60万恋爱支出案)。

2、借婚姻索取财物:若对方以恋爱为名索要财物,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分手后可要求返还(案例参考:廊坊高某某诉刘某某返还金手镯案)。

3、明确借贷关系:若有借条或明确借款聊天记录,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警惕“恋爱陷阱”

“不给我花钱就是不爱我”

法律不保护“过度索取”。若对方频繁要求贵重礼物,超出你的经济能力,务必保留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案例:刘某某在微信中暗示“不爱我的男人舍不得花钱”,法院认定其索要财物性质明显,判决返还3.64万元。

“先转账再结婚”的套路

婚前大额转账需谨慎!若未明确约定为“彩礼”,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案例:麦某诉黄某返还30万转账被驳回,因转账未发生在谈婚论嫁期间,且备注为“生活费”“拿去花”等。

“共同消费”变“个人债务”

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如吃饭、旅行)通常无需返还,但单方面大额消费可能被要求部分返还。

案例:董某诉李某返还23万恋爱支出案中,法院调解返还部分大额转账,但“520”“1314”等特殊含义红包无需返还。

律师支招

怎样避免“人财两空”?

1、设定消费底线:明确自身经济能力,避免超支讨好对方。

2、保留证据:大额转账备注用途(如“借款”),贵重礼物保留购买凭证。

3、及时止损:若发现对方只索取不付出,果断抽身,必要时咨询律师。

4、婚前协议:若涉及大额财物,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如彩礼、赠与或借款)。

相关案例

案例一:董某与李某的恋爱期间财务纠纷

基本案情:董某与李某恋爱同居期间,董某通过现金、转账、出资购买车辆等方式,共计支付给李某545571元,扣除李某已归还的,尚余237295未还。2023年8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董某认为其系基于结婚的目的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李某已丧失继续占有款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为此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372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审理结果:考虑到双方曾是恋爱关系,庭审中双方均不肯退让,通过判决无法真正化解矛盾。为解开双方心结,确保案结事了人和,法官首先从“法理”入手,逐一分析双方的转账记录、购物清单、消费记录,并向双方充分释明,董某为李某购买礼物、转账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的恋人关系,在特殊节日或者有纪念意义的时刻为表达爱意,主动发送的红包,比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添加备注且价值不大的财物,系日常性消费,一般认定为恋爱双方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其他大额转账,购买的大额礼品确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恋爱赠与范围的,通常应理解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该目的未能实现,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法官还从“情理”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让彼此解开心结,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而送礼或消费的活动,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如果发生远超个人收入或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结合赠与目的等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收入、相处时间、经济往来、恋爱状态、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从而认定是否为附条件赠与。

案例二:刘某与罗某的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与罗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相识及恋爱期间,刘某给罗某转账401791元,为罗某代付178145.6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28800元。2024年5月,两人因矛盾分手。刘某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其向罗某的转账及为罗某代支付的行为,系其以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因赠与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刘某遂诉请罗某返还赠与钱款594101元。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罗某返还刘某赠与款399077元,罗某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经调解,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返还刘某300000元。

法官说法: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而对于一般性的消费赠与,通常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案例三:高某某与刘某某的恋爱期间财务纠纷

基本案情:高某某与刘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刘某某在微信中多次以言语暗示高某某为其花钱,高某某在恋爱期间为刘某某购买黄金手镯等贵重礼物,并多次转账。后双方分手,高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财物。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刘某某带有明显的借恋爱为名索要财物的意味和目的,判决刘某某返还高某某部分财物。

法官说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爱情不是交易,但法律是底线。愿大家既能享受甜蜜,也能守住钱包,找到真正值得托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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