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此词条收录于06/14,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办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u003C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u003E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