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墓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长为20年,期满后续交管理费。
近媒体所说的墓地使用年限为20年是一个误区,所指的是以20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到期续交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参考当时民政局制定的政策,目前一般是按当初购墓款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这个区间收取,属于永久使用。
到期不续交管理费暂未有相应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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