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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被单位辞退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举案说法】高院: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

来源| 劳动法思维

☑裁判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因N擅自旷工4天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将旷工情形写入规章制度;二是证明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三是出现旷工的情况后是否催告过N。从本案查明事实看,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其辞退N的正当性,其辞退N不符合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故二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民申5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J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N

再审申请人陕西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N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8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尔佳公司申请再审称,N属于擅自无故离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申请人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1、二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清N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二审法院认为N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2022年5月23日,但N自己书写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落款时间明明是2022年5月26日,该仲裁申请书由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1日发送给了申请人,所以申请人知道N仲裁的最早时间也是在2022年6月21日。2022年5月23日在N偷偷录了与申请人经理F的谈话后,其当天并未去申请劳动仲裁,即意味着在2022年5月23日,N并未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包括2022年5月23日下午F与N的微信聊天也说得很清楚,所以2022年5月23日当天N并未单方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申请仲裁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F当天下午让N回原岗位继续工作,并非是因为N申请了劳动仲裁,而是尊重N的意愿,让N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N态度恶劣,在未提出离职的情况下,第二天就开始无缘由旷工。

2、二审法院认为N是以申请人未缴纳社保,强行调岗调薪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明显事实认定错误。N在自己书写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写得很清楚:2022年5月23日我以被申请人未经本人同意调整岗位,降职降薪为由辞退。N在自己的仲裁申请书中都已经自认是以调整岗位,降职降薪为由行使的单方解除权,二审法院却强行加上“未缴纳社会保险”,强行支持了N的经济补偿金,明显偏袒N。另外N的“调整岗位,降职降薪”也与事实不符,F仅仅是在和N磋商沟通调岗事宜,申请人并未向N直接下达调岗的通知或命令,而最终磋商的结果也是遵从N的意愿,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调岗调薪属于企业一个正常的经营管理内容,申请人与N沟通调岗事宜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以沟通过调岗调薪的事情为由就无端判令申请人承担经济补偿金。

3、申请人认可N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5月23日与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作出员工处罚通报并不矛盾。N确实为申请人提供劳动至2022年5月23日,即意味着N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5月23日,2022年5月23日之后N再未去申请人处上班,为申请人工作。2022年5月27日员工处罚通报也是基于N连续4天无缘由旷工的事实申请人出具的辞退文件,没有任何问题。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无需向N支付经济补偿金29431.94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N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23日完成谈判,被申请人已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单方调岗调薪均系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申请人作出处罚通报依据的《员工手册》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因N擅自旷工4天被辞退,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因N擅自旷工4天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将旷工情形写入规章制度;二是证明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三是出现旷工的情况后是否催告过N。从本案查明事实看,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其辞退N的正当性,其辞退N不符合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故二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同时,N在申请仲裁时提出了申请人未缴纳社保的问题,二审法院以申请人未给N足额缴纳社保为由,依法判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J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宏涛

审 判 员 罗亚维

审 判 员 张奋霆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乐璋

书 记 员 侯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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