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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患者的隐私权
一边是伴侣的生命健康权
医生的选择困境背后是法律的模糊地带
两个月前,在湖北某医院,一名女孩在婚检中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医生按规定上报了疾控中心,但面对女孩“不能告诉我对象”的恳求,医生保持了沉默。不久后,男方感染了艾滋病毒,他愤怒地威胁要杀掉门诊医生,并向卫健委投诉,导致该医生被停职待业。
同样是在这家医院,一年前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名女孩婚检查出携带HIV,医生这次选择了告诉她的未婚夫。结果两人没有结婚,女孩持续投诉医生,最终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并辞职。
医生成了夹在中间的受害者——无论告不告知伴侣检查结果,都可能面临职业生涯的毁灭。
01 两难困境,医生成最大受害者
在婚检中查出传染病,尤其是艾滋病这样的重大疾病时,医生面临着几乎无解的伦理困境。法律要求他们保护患者隐私,而道德又要求他们保护无辜者的生命健康。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告知其伴侣病情,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一位妇产科医生无奈表示:“婚检带来的影响就是坑医生。两个月前一个女孩子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但女孩要求不告知对象。结果前段时间,男方得了艾滋病,要杀了门诊医生。”
而当医生选择告知时,结果同样悲惨。另一位医生分享:“一年前,同样一女生婚检携带HIV,上报疾控中心,但医生告诉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结婚,最后女孩子一直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来辞职了。”
02 法律冲突,隐私权与健康权的天平
医生困境的背后,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2006年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的信息。这成为医院保护患者隐私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要求:“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法律效力等级存在明显冲突。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刘伟民指出:“从法律效力等级来说,母婴保健法属于法律,是上位法,而《艾滋病防治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适用法律法规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更复杂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艾滋病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
03 现实困境,当患者拒绝告知伴侣
艾滋病感染者有义务告知伴侣——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的。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但在现实中,许多感染者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2011~2012年防城港市某妇幼保健院的调查显示,通过婚检筛查出的21例HIV阳性患者中,干预前无1例告知伴侣病情,也未使用安全套。这种沉默将伴侣置于巨大的感染风险中。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指出:“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必须限定在合乎法律、合乎道德以及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隐私权自然也不例外。”当隐私权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时,就应该适当让渡。
04 突破困局,医生的沟通智慧
面对这一困境,一些医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沟通方法。
广东某三甲医院的李慰玲医生(化名)分享了她追踪一位HIV阳性男士的经历:“基本一天需要打20多个电话。所有检查出传染病或需要暂缓结婚的,我都会打电话回去,告诉对方暂停性生活、不要急着结婚,先好好治疗。”
在遇到一位男士婚检查出HIV却拒绝告知已怀孕的妻子时,李慰玲坚持打了数十个电话。“最后我和他说‘如果你们不来,我会再打电话给你妻子,提醒她婚检报告已经出了,可以问问你丈夫结果怎么样。’”
虽然她坦言不会真的这么做,但这种策略最终奏效了。男士带妻子回到婚检地点,当面坦白实情。这种医生“循循善诱”的方式,成功避免了可能的悲剧。
05 他山之石,制度创新的曙光
在制度层面,一些地区已经尝试突破这一困境。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一规定为医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防城港市的实践也证明了干预的有效性。在医生主动联系患者、不断强调治疗和告知伴侣的要求下,21例HIV阳性患者中,17例主动告知伴侣自己的病情,并坚持使用安全套;13例确诊患者自愿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
针对婚检的特殊性,有专家建议:婚检结果应对双方公开,同时对其他人保密。这既保护了伴侣的知情权,又避免了对社会公开导致的歧视问题。
06 自我保护,婚检后的必要步骤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准备结婚的个体怎样保护自己?
最关键的步骤是:在婚检后,主动要求查看对方的检查报告。如果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就应该提高警惕。
婚检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严重遗传性疾病:可能导致子代再现风险高的疾病
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等
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
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医生姜慧表示:“医生会对当事人的隐私保守秘密,接受检查的当事人不必紧张。”但这并不意味着伴侣之间应该保密。婚姻建立在知情和信任基础上,健康信息的透明是这一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苏南通,一对新婚夫妇的遭遇令人心碎:婚检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但婚后男方发现妻子早已患有艾滋病。他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却被法院驳回。法官认为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隐私保护优先于配偶知情权
而在云南,情况截然不同——《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一规定解决了医生的两难处境,也为无数家庭筑起了健康防线。
法律的天平最终应向何处倾斜?答案或许如一位医生所说:“隐私权大不过健康权。”在生命面前,沉默的代价太过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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