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不同情况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汇总
一、企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产生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蓝字)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负数)
在部分财务软件中,财务费用借方记录当年财务费用实际发生额,将利息收入视为财务费用的抵减项,用红字冲减财务费用,也为了更加方便准确财务报表的取数和统计,以便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反映财务费用的净额。
二、如果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取得企业贷款利息收入,作为银行方,会计分录为:
计提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周期计算
借:应收利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利息收入
收到利息时,作相反分录
同时,金融服务的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
借:利息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提相关税金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等
缴纳相关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三、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1、购买国债时
借:债权投资——国债(成本)(按国债的面值)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
2、若按月/年计提国债利息
借: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3、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债权投资 —— 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国债(成本)(国债的面值)
—— 应计利息
注: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免增值税但不免企业所得税。国债收入既免增值税,又免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四、企业收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如: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同、互换等
1、收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收到利息
若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
借: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3、在到期收到本金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五、企业收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如: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公开报价的债券
1、若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
借:应收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2、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3、若在到期收到本金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六、企业收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七、企业因对外提供长期借款取得利息收入
1、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2、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八、企业向外借入长期借款支付他人利息收入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3. 实际支付利息时
对于分期付息的情况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在到期支付本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