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云: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意思是作恶的人幡然悔悟,立即改正,就可以变成好人。这体现了佛陀的慈悲之心,希望一切大众都能立地成佛。佛教讲“缘起性空”,认为世间万物都是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条件具备了它就产生,即“缘起”;世间万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念念不住的过程,因此都是没有自性的,无自性故“空”。如《圆觉经》偈言:诸障若消灭,佛境便现前。
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性制裁的方法,同时刑罚还具有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功能。“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好人”,这体现了刑罚的“慈悲”。其理论依据在于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认识论。一方面,通过惩罚可以使犯罪分子产生良心上的自责,悔过自新;另一方面,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如自首、立功、缓刑、假释及一系列从轻处罚措施,无疑会对犯罪分子产生强烈的感召力。如果说犯罪事实无法改变,那么犯罪后的表现则对于刑罚的裁量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祁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2024沪0105刑初169号)。
自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祁某在明知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注册成立的多家空壳企业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相应比例收取好处费。经司法审计,被告人祁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几亿余元,税额300余万元;已查证认证抵扣税额2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是,法院最终判处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为什么法院作出如此轻判结果呢?原因就在于考虑了祁某犯罪后的表现,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祁某退缴人民币4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案例对律师进行罪轻辩护有重要的启示。
笔者去年曾经写过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十大辩点》的短文,归纳了罪轻辩护的十大手段,现在读来仍有参考价值。如《刑法》第十七条第4款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胁迫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九条对“教唆犯”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关于“自首与立功”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认罪认罚”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与佛陀的慈悲之心有异曲同工之妙。
■作者简介
自2005年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关注公司法、税法、刑法等领域,擅长公司股权设计、涉税犯罪刑事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现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公司治理与税务中心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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