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为男二十二周岁和女二十周岁。
鉴于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民族自治区可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出适当的变通规定。
例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以及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将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结婚年龄。但请注意,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并不适用于居住在这些地区的汉族人群。
中国法律关于婚龄的规定并非建议的结婚年龄或最佳结婚年龄,而是结婚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这是判断婚姻是否合法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才能合法结婚。
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所缔结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这种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无效的婚姻自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也不承担夫妻的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对于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
3、婚姻当事人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4、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在提起诉讼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例如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5、人民法院在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若原告申请撤诉,将不予准许。对于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协议,将另行制作调解书;若未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击下方图片直接进入,咨询本地律师!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语音回复15万律师为您免费在线解答
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法律问题
长按二维码 关注法妞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