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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送变电倒塔事故报告

国网山东青岛供电公司

“5?14”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通报

2017年5月14日,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所属集体企业青岛恒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送变电公司)承建的胶州铺集110千伏输电工程发生铁塔倒塌事故(以下简称“5?14”事故),造成分包单位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13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舒印彪董事长、寇伟总经理作出批示,要求认真吸取教训,采取硬措施,加强加大管理力度,在制度、培训、分包资质、合同管理、技术管理下手,采取改革措施,坚决打牢安全基础,补强分包队伍管理短板,遏制安全事故苗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青岛市政府成立了“5?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已完成,事故调查已结案,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5?14”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项目工程概况

青岛铺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含变电工程、送电线路工程和系统通信工程三部分。工程新建铺集110千伏变电站两回110千伏进线,架空线路路径长度为13.131千米,新建角钢塔59基,其中单回路耐张塔3基,双回路直线塔37基,双回路耐张塔19基。2015年6月10日,项目总包单位恒源送变电公司开始组织项目施工,原计划2016年8月竣工,后因民事协调问题,工程进度缓慢,至事故发生时仍未竣工。建设单位胶州供电公司。建设管理单位青岛供电公司。分包单位青岛普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电器公司)。现场施工单位青岛新宏百隆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百隆公司)。监理单位山东泉舜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舜监理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14日,王强带着24名工人计划进行8#-15#光缆架设和9#-15#耐张段架线作业,线路示意图如下。

山东送变电倒塔事故报告

7时30分,项目部组织召开停电开工会,8时完成跨越封网并开始放线。8时37分开始对9#-15#区段导、地线进行紧线和挂线,11时53分开始进行8#-15#区段光缆(左侧地线)架线,在8#塔进行光缆紧线,15#塔为锚线塔;在9#塔左侧地线支架悬挂放线滑车对光缆进行紧线施工,其他作业未进行。11时55分左右,准备划印(标记)安装耐张金具时,9#塔整体向转角内侧坍塌,造成正在铁塔上进行紧线施工的高正宝等4人随塔坠落,当场死亡。

三、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在组立铁塔时错误地使用了与地脚螺栓不匹配的螺母,导致铁塔与地脚螺栓紧固力不足,在紧线过程中,铁塔受朝向内角的水平力作用产生上拔时,铁塔基础无法提供足够的约束,造成铁塔倾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宏百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

2.普天电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设备物料入库、检查、验收、领用管理混乱。

3.恒源送变电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单位,未正确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4.泉舜监理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5.胶州供电公司未按要求办理开工备案。

6.青岛供电公司铺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部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督不力。

四、事故调查组对分包队伍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一)对分包队伍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王强,新宏百隆施工班组负责人。组织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电力施工,未对领取的螺栓、螺母进行认真核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文革,新宏百隆公司工程部施工负责人。组织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电力施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众号:送变电工程)

3.孙毅,新宏百隆公司法人代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刘建杰,普天电器公司总经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新宏百隆公司、普天电器公司和泉舜监理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周城、郑楠、关天华及其他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意见

1.新宏百隆公司,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普天电器公司,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公众号:送变电工程)

3.恒源送变电公司,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泉舜监理公司,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

5.胶州供电公司,建议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其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行为按照行业规定进行处理。

6.责令青岛供电公司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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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系统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四不放过”要求,本着事故调查组问责与公司奖惩规定相比取其重的原则,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分别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了追责。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王怡,恒源送变电公司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项目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管理混乱。在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也未组织对借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青岛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若丞,中共党员,恒源送变电公司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兼工程技术专责,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公众号:送变电工程)

3.李海渤,恒源送变电公司工程技术部副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4.陶晓龙,中共党员,恒源送变电公司安全质量部质量管理兼安全监察专责,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5.卢秀森,中共党员,恒源送变电公司安全质量部主任,对恒源送变电日常工程施工监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6.孙刚,中共党员,恒源送变电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工程负责人,分管工作组织管理不力,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7.李健,中共党员,恒源送变电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副书记,履行安全责任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

8.隋涛,中共党员,恒源送变电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总经理,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9.高连学,中共党员,恒源电工集团副总经理兼安质部主任,协调恒源送变电公司工作,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0.刘冰一,中共党员,恒源电工集团经营发展部主任,负责集体企业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1.曹磊,中共党员,恒源电工集团党总支书记,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2.方威,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建设部线路专责,作为业主项目部经理,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管控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3.王泽勇,中共党员,胶州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处1万元罚款。

14.赵磊,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建设部副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5.牟磊,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建设部副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6.韩麟,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建设部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管控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17.代国庆,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安质部副主任,对本次事故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8.刘学松,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副总师兼安质部主任,对本次事故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万元罚款。

19.彭国平,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兼恒源电工集团总经理,分管集体企业,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20.康文明,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建设工作,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万元罚款。

21.陈芳萍,中共党员,青岛供电公司原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22.孙敬国,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党委委员、青岛供电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万元罚款。

23.谢顺,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设部副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24.刘志清,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建设部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25.刘国众,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部副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26.姜忠福,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发展部主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罚款。

27.朱德祎,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质部副主任,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28.赵生传,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安质部主任,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29.刘伟生,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集体企业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30.刘冀邱,中共党员,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公司建设工作,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给予其通报批评。3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蒋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孙可奇,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其向公司党组作出深刻检讨。

(二)对相关单位责任追究情况

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青岛供电公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进行扣分处罚。

2.国家电网公司将事故分包单位新宏百隆公司、普天电器公司及相关人员纳入“黑名单”处罚。(公众号:送变电工程)

3.国家电网公司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进行扣分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真正把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谨细致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完善、考核到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安全责任,尤其是要强化业主项目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监理项目部的全面、全过程监督责任和施工项目部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事故整改后评估机制,在2018年4月底前对事故整改效果开展“回头看”,对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严格问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问题清单专项梳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上四下”工作流程和节点要求,全面全员全过程开展安全生产问题清单专项梳理工作,深入排查梳理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管理、技术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形成安全生产问题清单。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彻底整改问题,整体提升安全管控水平。

(四)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项目部建设和管理,强化施工方案编审批和执行,保证工程合理工期。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年活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管控,强化脚手架、深基坑开挖、组塔、紧放线、索道等专项安全管理。将分包人员纳入施工项目部“四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作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加强城乡配网小型分散工程安全管控,确保现场作业施工安全。

(五)以改革举措提升基建安全水平。以基建队伍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抓好基建队伍改革12项配套政策落地,推进施工监理企业劳动用工及薪酬改革,加强施工单位作业层班组建设,落实施工单位技术装备配置计划和预算,加强核心分包队伍培育和管控,强化关键点、关键人员管控及量化考核,推进施工集体企业瘦身健体优化整合,推进质量监督体制改革,彻底解决施工单位“以包代管”、监理单位“形同虚设”、业主单位“层层衰减”、分包队伍“散兵作战”等问题,夯实施工安全基础,提升基建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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