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此词条收录于12/25,仅供参考
市辖区简称“区”。我国中央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就市区范围划分的行政区划。市辖区设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生机关。
市辖区是指设置在城市地区的、与县同级的城市基层行政建制。从行政级别的角度来看,市辖区与县同级。但是由于城市管理的整体性特点,使得市辖区在职能设计和权力运行等方面完全不同于县。与县相比,市辖区在承担的职能和与市的关系等方面都与县存在很大差别。作为城市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市辖区与设区的市是“同城而治”,在职能方面存在交叉。同时,由于市辖区承担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对区的需要,使得市辖区相对于市而言,只具有相对有限的独立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城市内部的行政建制,市辖区对市天然的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其独立性相当有限,只能作为市的行政分治区,充当市政府管理城市事务的助手,而不太可能真正成为一种纯粹意义上的县级政区。因此市辖区虽然与县同级,但并非一级完整意义上的政府。
市辖区仅作为办事机构而存在,职能也以组织协调为主,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为了分担大城市的部分工作,增强大城市办事的便利,便于人民参政议政,提高大城市的管理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台了《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允许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市辖区,其中市区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对于中心城市的市辖区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第二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市辖区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一年本市所有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