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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日是哪一天-【以案说法】道交事故案件中,定残日是受害人生日前一天,怎样计算残..

案件详情

2023年5月某日,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灌阳县某路段处,左转弯时撞上左前方直行由邓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造成邓某及搭乘人员卿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卿某无责任。

田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2023年11月2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残疾。

另查明,根据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39,703元/年。

2024年3月,邓某起诉要求被告田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为39,703元/年?20年?20%=158,812元)。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本案定残之日为2023年11月20日,原告已满61周岁,因此残疾赔偿金应按19年计算。

裁判结果

灌阳法院判决:由被告人保公司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257,820.59元(含残疾赔偿金39,703元/年?20年?20%=158,812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力,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失性质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邓某出生于1962年11月21日,其于2023年11月21日年满61周岁,而其定残日为2023年11月20日,故定残时邓某未满61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其残疾赔偿金为158,812元(39,703元/年?20年?2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灌阳法院

图文:秦一萍

审核:邓元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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