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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事故法律评论

重庆公交车事故法律评论

导语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原因已经调查清楚了。由于乘客刘某(女,48岁)和驾驶员冉某(男,42岁)在车辆行驶中的互殴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在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公交车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最终造成了1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一场无谓的纷争,让15位无辜的乘客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起惨重的事故值得全社会认真反思。

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的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竞合。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它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因此必须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性相当。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只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那么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如果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无论出现多么恶劣的情节,最高只能处七年有期徒刑。因为主观恶性没有那么大。

二、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

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23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第824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据此,公交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过错(刘某殴打司机)不构成免责事由。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有过错,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如此规定在表面上对公交公司不公平,但是,任何法律规定最终都是为了进行价值选择与价值位阶排序,即优先保护那些立法者认为更重要的价值。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利益。公交公司是商事主体,刘某个人为民事主体。商事主体显然承担责任的能力更强。避免因民事主体责任能力有限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与赔偿。

其次,公交公司与刘某之间有雇佣关系,公交公司在选择合适的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错。

再次,可以使用人单位有动力做好人员管理工作,尽量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法律问题:

第一层次: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互殴致公交失控,二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乘客作为一般侵权人,其责任明显要轻。冉某作为职业司机,其职业要求应当其承担更多的责任。

第二层次:司机冉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即公交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对于乘客的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刘某追偿。

第三层次:如何判断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民法通说采客观说。只要具有执行职务的外观即可。

综上所述,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是我们最应该思考的。从硬件角度来说,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都将司机的驾驶座改造成了独立空间,从而避免司机在驾驶途中受到干扰;又比如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上都配备了安保人员,他们可以在冲突发生时及时进行劝阻。类似这样的安全配置,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意外的发生。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冉某和刘某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视一车乘客的生命为儿戏,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乘客而言,不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是公共安全的底线;对司机而言,不带情绪工作,是职业操守的底线。恪守这两条底线,人人管理好自己的情绪,类似的悲剧才能不再发生。

生活中的意外难以避免,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意外一旦发生,也应当积极寻求律师帮助。梵清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天下梵平,乾坤清宁”的理念,并将委托人的信任视为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愿意为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周到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重庆公交车事故法律评论

供稿:段建伟

编辑:品宣部

初审:刘孟旺

终审:彭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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