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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新增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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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开垦费的解读

所谓耕地开垦费,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多数,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所收取的费用。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缴双方主体。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交纳。

二、耕地开垦费的交纳时间。

对于交纳时间,没有通过公开查询的方式,查询到在河北耕地开垦费的交纳时间。其他地区,比如,《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3)3号】第六条规定,耕地开垦费在占用耕地单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河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21)13号】第五条规定,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

从上述规定可以归纳出,耕地开垦费由设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交纳。对于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鉴于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尚未确定占用耕地的单位,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

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实体法律依据主要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新增使用费用

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所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第四条之规定,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

                                      

白玉龙,1984年出生,民建会员,邢台市隆尧县人,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7月,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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