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机构--公检法司安
对于司法机构大家最熟悉的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一般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五类机关。
“公”指公安机关,
“检”指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司”指司法行政机关,
“安”指国家安全机关。
“公检法司安”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不同职责。
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
1、性质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2、设置
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人民警察,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和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县、市、旗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3、任务和职责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
1、设置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2、任务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按照分类,上述监督工作可以分为法纪监督、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监所监督。
三、人民法院
1、性质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设置
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1)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2)中级人民法院,设于省和自治区的各地区、省和自治区所辖市、自治州(盟)以及直辖市;
(3)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军事法院也设三级:基层法院,包括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级军事法院和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各军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设在沿海大中城市和长江流域的大城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审判庭。
各级人民法院设有执行机构,负责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和经济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任务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分别行使: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公检法三家单位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但都属于政法系统的单位。
公安:主要的职责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
用老百姓的话说,公安机关就是负责抓坏人的。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有权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简单地讲,就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代表国家向法院起诉罪犯。
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俗地讲,法院就是审判罪犯的。
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公检法都是政法机关,都是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共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检察院和法院独立于政府之外,行使职权时不受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公检法三家单位是什么行政级别呢?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公安局与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委等政府内设部门的级别一样。
不过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一般都高配一级。
例如公安部是国务院26个组成部门之一,是正省部级规格的单位,但公安部部长一般都由国务委员兼任,所以公安部长通常是副国级领导人。
省公安厅也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是正厅级单位,接受省政府的领导;公安厅厅长都由副省长兼任,是副省级领导干部。
市公安局是正处级部门,接受市政府的领导,由副市长兼任,是副厅级领导干部。
县公安局是正科级部门,接受县政府的领导,由副县长兼任,是副处级领导干部。
检察院:检察院是独立于政府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之外的国家机关,从中央到市县都有设置,行政级别比党委和政府低一个级别。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副国级规格的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级别上比国务院总理低一个级别,是副国级,也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
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是副省部级,检察长比省委书记和省长低一个级别,与省委常委、副省长同一个级别。
市县的设置也是同理,县人民检察院是副处级建制,检察长的行政级别比县委书记和县长低一个级别,是副处级。
法院:法院的规格与检察院是一样的,也是独立于政府等国家机关之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行使审判权;从中央到市县都有设置,行政级别比党委和政府低一个级别。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样,都是副国级规格的单位,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级别上比国务院总理低一个级别,是副国级,也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
省高院和市中院、县人民法院的设置也是同样的道理,县人民法院的级别比县委、县政府低一个级别,是副处级规格,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级别比县委书记和县长低一个级别是副处级,与县委常委、副县长同级。
四、司法行政机关
1、性质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也具有双重属性:
一方面,它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它又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实施(如刑罚执行)的行政管理任务,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如某某司法局。
2、任务和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和职责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变化。
现阶段,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有:
监督和指导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监督和指导劳动教养工作;
监督和指导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监督和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
监督大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管理法制报刊;
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指导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此外,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司法体制,享有独立于大陆司法权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五、国家安全机关
1、性质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等)的刑事案件。
2、任务和职责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设国家安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安全厅(局),其他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置国家安全机构或者人员。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只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级别上比政府低两个级别,但是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是高配一级,由政府副职兼任。
根据有关规定,检察院和法院按照比同级党委和政府低一个级别配置,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的行政级别比照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副职配置;由此可见,法院和检察院的单位级别比公安局高一个级别,但是主要负责人的级别都一样,都是政府副职级别。
以上基本就是我国的司法机构划分了,国家在对司法权的配置中形成了以司法机关为核心的各有关机关之间职能划分、组织体系及相互关系,这种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才能打赢官司?
打赢官司靠什么?估计绝大多数人都会说:靠证据。
证据分为有效证据与无效证据!
你凭什么认为你提供的证据是法官需要的有效证据,而不是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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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主要靠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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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湛娴熟的诉讼技巧
强大背景的人文优势
只有拥有了专业资深的法律知识,你才能精准地研判案情,做出合理计划。
精湛的诉讼技巧,其实就是利用法律中的明文规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案去维权,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文背景优势,就是防止对方串通一气,颠倒是非,某些地方行政领导与地方保护势力施压,产生错误生效判决,据不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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